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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今日头条@和风青竹109
伴侣动物?什么意思?“伴侣”一词,百度解释,意思是指人与人的关系。
“狗”成了“伴侣”。谁给了“狗”的人权?没有人权怎么可以叫“伴侣”?既然叫了“伴侣”就是有了人权。
那么狗成了“伴侣”?就有人权了,能和人结婚吗?有继承权吗?有隐私权吗?有住宅安宁权吗?需要九年义务教育吗?……
再说,“伴侣动物”一词,在民间,口头说说可以。如果真要放入法规,来立法。根本就不成立。因为“人”,也是“动物”,“狗”也是““动物”。二者在概念关系上,模糊,重叠。概念含混不清。若是非要叫,就叫“狗伴侣”。
现在可好了。就是有那么些“热心人”给你拟定了伴侣,还是四只脚的那种。
就说凭什么?可以把狗给定义成“伴侣动物”?那么“猫”怎么办?“鱼”怎么办?牛呢?马呢?还有其他动物呢……?
难道这不是在,认真的搞“种族歧视”吗?
别问我怎么想的?
作为人类,自然中的一员,凭什么就可以靠着自己的主观喜好,来立法规,随便给动物“贴标签”?来立法规,判定什么动物是伴侣?什么动物又是食物?什么又是敌对动物?这样符合社会伦理吗?符合生态吗?
谁又有资格来做这个判定?谁又有资格来给,全体国人选择什么动物是“伴侣”?还管你喜不喜欢。
这样的笑话还少吗?当年不是也把麻雀定义做“害鸟”吗?整得全国人民一起扑杀麻雀。这种随便给动物“戴帽子,贴标签”真的好吗?
就事论事。别老拿什么外国人,西方人说事。西方人都信上帝。咋整?西方人还不戴口罩呢。学不学?
别说什么狗是人的伴侣?是谁伴侣?养狗的人才是伴侣。谁喜欢谁去认,就行了呗。
我不反对别人领养狗做伴侣。
可是我?是否有权只选择人做伴侣?
是否能选择,不承认别的动物做伴侣?
我有!宪法给的权利。
既然我有权利不承认“伴侣动物”。那么还把"伴侣动物”定成法规?这不是和宪法冲突了吗?和宪法冲突的法律,法规,就是无效的。
法律可以规定:不许食用狗。可是不能规定:狗是人的伴侣。这不符合社会伦理。乱套了。
更别说什么狗是人类的好朋友?谁养它,它才是谁的朋友。和别人没关系。别搞混了。
最怕听到一些养狗的人说:“狗是人类的好朋友,看看汶川地震,危难时刻,救援犬多么勇敢……”。
我只想说:“你省省吧!救援的解放军战士你不记得,救援队你不记得,就连狗的训养员你也不记得。
你就记得狗了?就知道感谢狗了?你真的有良心吗?”谁才是朋友?谁才是,地震后的救命的恩人?自己没点数吗?是人!是人带着狗去救援的。不是狗自己跑去的,好吗?
只要训养员用心,换只猪不行吗?救援队没有用猪的吗?缉毒警没有用猪的吗?
一句话,别把狗与人的界线搞模糊了。以后收不了场的。
比如:交通事故压了狗咋整?怎么算?简单说:伴侣和人,是有相互精神交融的。那就不是财产,不是饲养宠物。
那怎么赔偿?一扯到精神抚慰、赔偿。不整个百八十万的起步价,你好意思去法院吗?律师都笑你精神太廉价,伴侣不值钱。
再说,这不是也和现有司法案例冲突吗?现有司法案列是没有“动物伴侣”一词。更不主张对宠物做精神赔偿。
从法律伦理上说,如果把狗定义成“伴侣”。万一发生“偷狗”怎么定罪?是不是“拐卖伴侣罪”?“流浪狗收容所”是不是也要改成“伴侣基地”?要是不小心看到了,狗子小便,算不算“偷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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