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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再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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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六个问题:

  在本房屋确权案一审诉讼中,证人王元珍未参加庭审质证,我们在2005年7月1日一审判决之后8月9日主动找到证人王元珍进行质询并制作了一份《王元珍证言的公证书》,但二审主审法官张争竟公然颠倒时空以这份公证书“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而不采用,由此可见本案法院判决是何等的荒谬

  你张争这可是创造了古今中外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七个问题:

  在本房屋确权案一审诉讼中,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王泽膏简历》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所要求必需的外在形式条件,且在其内容中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但就是这个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毫无任何关联性的证据却被一审法官张俊采信作为主要证据荒谬的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一审法官张俊,你看一下本证据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了吗!:@:@:@

   http://img.mala.cn/forum/201107/01/1403361byw3pqpyqyng77l.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道德法庭完全是“以事实依据,以法律准绳进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5-12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本帖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枉法裁判证据展示质证,再通过道德法庭公开开庭张俊、张争进行的七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确权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确权案原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5-1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枉法裁判证据展示质证,再通过道德法庭公开开庭张俊、张争进行的七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确权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确权案原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如果你们不服本判决请在本判决作出的两个月之内到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公开进行自我辩解,按照四川省高院《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之规定来说,那也是你们应尽之责!请务必切实履行你们的职责!!!

发表于 2012-5-12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12-5-14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发表于 2012-5-14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5-15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3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其实在本案中我们已经证明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而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5-15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
  2.……
  3.……


    4第67号驳回通知书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理来说,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现在即使按照第67号驳回通知书曲解法律的理论来分析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房屋”这个物权也肯定要受《继承法》第八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并不是第67号驳回通知书所说的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16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以上的论证,已经证明了一个堂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竟是如此的法盲,这简直荒唐得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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