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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再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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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3.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但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的内容不真实,法院判决在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承认我们是“听说的”的情况下、在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下、在法院判决承认该《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强制性規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5.  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規定,而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发表于 2012-4-1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的艰辛呀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6.  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而二审判决却毫无道理的“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7.  证人王元珍未参加庭审质证,我们在2005年7月1日一审判决之后的8月9日主动找到证人王元珍进行质询并制作了一份《王元珍证言的公证书》,但二审判决竟公然颠倒时空以这份公证书“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而不采用,由此可见本案法院判决是何等的荒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之规定,我们于庭审之后才去弥补这一缺陷而制作的证据,怎么就成了“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的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8.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王泽膏简历》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所要求必需的外在形式条件,且在其内容中,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但就是这个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毫无任何关联性的证据却被一审法官采信作为主要证据荒谬的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4-12 1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案子的有些问题,我还没有向王海萍院长进行申诉反映过呢!

  又比如,我们对拆迁案曾公开对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在《道德法庭》上进行了十二个问题的开庭审判,其审判的事实丢尽了中国法官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先审第一个问题:

  拆迁案2004年9月9日立案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魏要武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一次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在2005年5月24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这很明显违反了六个月审限规定,明显违反了审判程序进行了“未审先裁”!

发表于 2012-4-20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设:三叔拿到申请后为什么不去改名呢,应该是去了 而这个申请根本不合法定要求 不可能办到新的产权证
      三叔走后,为什么乐至方没有去协商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是因为房子住起的,如果要动手续,大家也会意见不统一 后果是人家住那里 总不能睡马路
      申请虽然签字盖章 但如果事前也可以登报声明反悔 申请就形同废纸
      拆迁是要解决住户的安置问题,这个就是输官司的重要理由 现在说这些都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二个问题:

  要求房屋确权的是“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而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不论从该房屋所有人的数目上来看、还是姓名上来看,该房屋确权案与本拆迁案在诉讼过程中其主体身份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本案与该房屋确权之诉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


  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魏要武你为什么却偏要将其扯到一起而毫无法律依据的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发表于 2012-4-20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85年后给住户签订一个免费出租协议就不一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三个问题:

  拆迁案“中止本案诉讼”裁定明显违背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据此规定该房屋确权应该是在拆迁当时进行,而绝不可能在房屋巳经完成拆迁的一年半以后才进行.其实这本来就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的明显过错
,你魏要武又怎能“中止本案诉讼”掩盖这个明显过错:@:@:@

发表于 2012-4-2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四个问题: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我们在本拆迁案提供了该拆迁房屋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根本不用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中止本案诉讼”裁定明显违背了该规定。


  你魏要武凭什么又要“中止本案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五个问题:

  
确权之诉是2005年5月23日才递交民事诉状,而我们却是在2005年5月24日这一天先收到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然后才收到确权案立案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五个具体程序,而“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居然将前一天刚递交起诉状的房屋确权案就认定为“房屋确权之诉正在进行审理尚未审理终结”的,这是非常错误的!


  那你魏要武说说,诉讼文书都未送达被告、合议庭成员都未确定,就称“正在进行审理”,试问,那又是谁在具体审理、又在审理谁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六个问题:

   本案于2004年9月9日立案后,一审虽然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一次,但却曾5次书面通知开庭,但最后总是找些并不存在的理由而未进行过一次审理.

  具体时间为:04年10月22日; ②05年2月24日; ③05年3月21日; ④05年4月15日; ⑤05年5月24日由此可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理极为混乱随心所欲,视其法院书面开庭通知这样的法律文书为儿戏!

  你魏要武难道还具备一丁点儿法官的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七个问题: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理极为混乱,本案一审违反最高法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4次调整审判组成人员.请看以下事实

  ①2004年10月22日书面通知开庭,本案独任审判员魏要武连法庭的门都未进,就在办公室口头判案本案中止审理,必须等三叔的后人去立房屋确认之诉案.(但因不合立案条件,一直未能立案,后来不知用了什么手段,直到2005年5月23日才立了案)

  ②2005年3月16日,我们递交了一个撤诉申请(内容是撤消我们诉请七中育才学校赔偿车旅费的申请),一审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书上三个审判人员分别是:审判长魏要武,助理审判员邓某、王某

  ③在05年5月24日“中止本案审理”裁定书合议庭的名字中,审判长魏要武未变,但助理审判员邓某、王某的名字却又变成了助理审判员何某、李某

  ④房屋确认之诉判决后,又发了一个书面通知,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张俊与陪审员刘某、胡某组成。


  你魏要武说说,难道一个法官可以随便违反《最高法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八个问题:

   拆迁案2004年9月9日立案,2005年5月24日“中止本案诉讼”后,另一房屋确权民事案件于2005年11月17日审结,而本案是于2006年8月3日恢复审理并于同月22日作出判决的,共用9个月零5天,如果加上“本案中止诉讼”之前用的8个半月时间,也就是本案仅一审审理时间就长达17个月零20天,严重超过了民诉法有关审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明确规定

  本案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你们为什么要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以上开庭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理程序正当八个问题下面接着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判行为规范四个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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