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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再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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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王院长,虽然省高院驳回通知书好象是打着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了的名义进行的,但我相信这绝没有通过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各成员,因为我在上面具体论证了省高院第67号驳回通知书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的事实,我相信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各成员绝不可能是如此法盲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此慎重建议王院长将我写给您的这两封信复印给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各成员,在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各成员充分了解案情后,再对我这两个案子是否确有错误进行讨论,只要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各成员中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并能说服我,我都可以息诉服判!否则,我将申诉上访举报反映到底,直到我这两个明显错案得到公正解决为止!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王院长,我在此恳请您本着“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的态度,本着“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的态度能尽快将我们这两个案子提交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应该再审并及时通知我们为感。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向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反映的目的是希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们这两个案子启动再审、自行修正以前在我们这两个案子中所犯明显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2-4-12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案子的有些问题,我还没有向王海萍院长进行申诉反映过呢!

发表于 2012-4-1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什么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2-4-12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猫不偷吃 发表于 2012-4-12 11: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个什么情况?

    谢谢关注!这是“再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4-12 1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案子的有些问题,我还没有向王海萍院长进行申诉反映过呢!

  比如,我们在拆迁案中曾经揭示了:

  1.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明确规定,在七中育才学对本案被拆迁房屋法定证据房产证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情况下,还将拆迁补偿款发给与产权人王述槐无任何继承关系的王廷聪、王晓辉;

 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2.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居然相信王廷聪、王晓辉的《承诺书》,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的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拆迁操作规程将拆迁补偿款错误发给冒领者王廷聪、王晓辉;

 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3.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居然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装入拆迁档案中,公然造假犯法,王晓辉还因此被抓过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4.  在我们将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的以上明显过错诉之于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而法院居然在2004年9月9日正式立案后,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規定,直到2005年5月23日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过一次;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5.  法院在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对我们房产证真实性明确认可、且法院后来也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对房产证这个法定证据予以了采信的情况下,居然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裁定“中止本案诉讼”,要在拆迁完成一年半之后,掩盖七中育才学校的明显过错而才去进行所谓的房屋确权;

发表于 2012-4-1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2-4-1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cdhuikang 发表于 2012-4-14 15: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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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cdhuikang 发表于 2012-4-14 15: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顶一下!!!

     谢谢顶帖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4-15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6.  七中育才学校用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去证明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而主审法官居然置这两个案子相对应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不同而违背最简单常识对此证据予以了采信,这明显是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15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7.  七中育才学校超越时空的界线、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去作为证明其一年半之前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的证据使用,而法院判决对此竟予以了采信,这就好比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超越了时空的界线”其法理却是一样的,这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2-4-1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8.  法院判决没有按照“诉什么判什么”的法理,公然违背法院“居中裁判”的基本原则,颠倒诉、判之顺序,反而判非所诉的认定我们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2-4-16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4-12 1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案子的有些问题,我还没有向王海萍院长进行申诉反映过呢!

    又比如,我们在房屋确权案中曾经揭示了以下8个问题

    1.  在本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却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楼主| 发表于 2012-4-17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2.  在本案中,我们还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原始档案登记薄资料是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三叔在该原始档案登记薄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本案法院却没有采信,而且没有找出不采用的任何法律依据.

  三叔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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