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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一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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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本帖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枉法裁判证据展示质证,再通过道德法庭公开开庭张俊、张争进行的七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确权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确权案原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枉法裁判证据展示质证,再通过道德法庭公开开庭张俊、张争进行的七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确权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确权案原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如果你们不服本判决请在本判决作出的两个月之内到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公开进行自我辩解,按照四川省高院《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之规定来说,那也是你们应尽之责!请务必切实履行你们的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
  2.……
  3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其实在本案中我们已经证明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而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
  2.……
  3.……

  4第67号驳回通知书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理来说,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现在即使按照第67号驳回通知书曲解法律的理论来分析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房屋”这个物权也肯定要受《继承法》第八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并不是第67号驳回通知书所说的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发表于 2012-3-13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帮不上忙 不发表言论

发表于 2012-3-1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怎么办呢

发表于 2012-3-13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各位关注本案、顶帖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仅用一个证据即可推翻法院判决

  在我的房屋“确认之诉”中,对方当事人在本案的主张是“原告的父亲王泽膏和被告的父亲王述槐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1950年登记时用王述槐一人的名字”.由此可知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房子是否是“两人合买”、“房产证登记”是否真实的问题。

  对方当事人对此主张提出的主要证据
是我按三叔建议写的[申请],而成都中院是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判决的.

  因此我们还用不着法定证据房产证,仅用《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一个证据,再加上法院对该《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的认定,就足以推翻原判决了.

  下面我对《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作了如下四个具体的分析对比.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5154024.jpg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795726.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1、真实性对比:

  对我们在《申请》中表示“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这个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可见连主审法官都不得不承认我们是“听说的”.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判决对我们通过那个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没作具体说明、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二是 “听说的”难道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原始档案登记资料,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专门盖有“资料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予以了证明.

  该《申请》四个人的签名明显是王廷中一人签的,另有三人均未亲自签名,王振华、王廷香由于不在乐至工作,王廷中写该申请时他们根本不知情,因此该申请未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就连二审判决都不得不承认“《申请》的内容及四人签名均系王廷中一人所写”.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三叔本人作为产权代理人亲自去办理的,既签了字,还盖了章,三叔的后人也对该证据也明确表示了“无异议”,也就是包括三叔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都确认了三叔只是代理人而不是共有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2.合法性的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对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

  该申请未依法登记,用该[申请]来主张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利肯定没有法律效力的。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正是依法进行了登记的合法凭证。

  该[申请]是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我们暂不说该申请其它任何不合法的地方,对方当事人用该申请主张权利、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应该在20年诉讼时效以内,而该申请到现在巳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限了,自然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也就不予保护了。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是法定证据,在《物权法》里其法律效力比房产证还高.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3.法院庭审质证情况对比:

  我们在庭审质证时对该《申请》签名不真实、超过20年诉讼时效等提出了真实性、合法性的疑义

  而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而这两个案子的对方当事人都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4.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上的对比:

  该[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这两个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以上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最高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庭审质证4个方面的分析对比,我想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该[申请]的证明力是根本不能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相比的,因此,成都中院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非常错误的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5154024.jpg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795726.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露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主审法官枉法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影响巨大,中国的法官丢尽了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把我们这两个案子的相关情况汇总,将其整理了一下,搞了一个

                         《荒谬绝伦错案实录》

    详见http://www.mala.cn/forum.php?mod=post&action=reply&fid=7&tid=407445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两个案子中,其中房屋确权案的法院判决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而房屋拆迁案的法院判决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我用判决书的原文,用清楚的事实和确凿证据、以及相应具体的法律条款来把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具体事实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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