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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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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房屋确权案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居然用后面盖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来进行处理,完全不合法理!!!:@:@:@




   具体情况《给最高人民法院普法(二)一文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6396436&page

发表于 2011-11-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看,不发表意见哈  拿分走人哈:):)

发表于 2011-11-9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看,不发表意见哈  拿分走人哈:):)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们对本房屋确权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法定的司法申诉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应该用驳回再审申请书或者裁定这样的法律文书来处理,这应该是最起码最简单的法律常识,而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这种信访回复方式肯定不符合正式法律文书法定格式!:)

发表于 2011-11-9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芳草集眼霜www.nickyifu.com

发表于 2011-11-1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胡作非为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后面盖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一个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对外正式法律文书必须盖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徽钢印才具备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11-11-10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腐败杀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正是因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盖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申诉而我们的申诉材料都没有被接收,而我们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而省检察院控申处的人员明确指出省高院对外正式的法律文书必须盖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徽钢印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我们对本房屋确权案申请再审,居然在不到一个半月之内,收到后面盖着同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而且都是文霁这同一个法官发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的两个答复,这肯定是不符合相关司法规定的!

发表于 2011-11-11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识上的分歧,首先,我们且不看(2005)成民终字笫1929号生效民事判决是否正确,但是其事实上为生效判决,只要没有对该份判决予以撤销或者是改判,那么该判决就是有效的,后人民法院基于该判决文书所作出的认定也应当是合法的。
    所以,就现在的问题,如果上诉人认为(2005)成民终字笫1929号生效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申诉后通过人民法院改判乃解决此事之根本。

发表于 2011-11-11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说的 有道理啊

发表于 2011-11-11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说的有道理 支持一下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潘光辉律师 发表于 2011-11-11 13:25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认识上的分歧,首先,我们且不看(2005)成民终字笫1929号生效民事判决是否正确,但是其事实上为生效判决,只要没有对该份判决予以撤销或者是改判,那么该判决就是有效的,后人民法院基于该判决文书所作出的认定也应当是合法的。
    所以,就现在的问题,如果上诉人认为(2005)成民终字笫1929号生效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申诉后通过人民法院改判乃解决此事之根本。


  谢谢你能关注我的案子!你的这个看法应该发到我另一个拆迁案子中去:
   详http://www.mala.cn/thread-3081214-1-1.html


      但你的这个看法非常错误的!既然你已经发在了这里,那我还是简单回复错在哪里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的代理人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的何斌,竟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你如果对此不明白的话,我还可以对你作如下剖析


  房屋确权生效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拆迁案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让时光倒流回去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依据吗?


  显然不能!!!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潘光辉律师 发表于 2011-11-11 13: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认识上的分歧,首先,我们且不看(2005)成民终字笫1929号生效民事判决是否正确,但是其事实上为生效判决 ...

  呵呵,现在你应该知道你的看法错误的了吧


  谢谢关注我的案子

发表于 2011-11-12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呵呵,哎。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还是毛爷爷的话比较中听。

发表于 2011-11-1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还是希望你认真斟酌下次案子,能得到你最终诉求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2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这种信访的形式来处理我们司法程序上的申请再审,这是非常错误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11-11-1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乱用公权力,丧失公信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间除奸队 发表于 2011-11-12 23: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乱用公权力,丧失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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