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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房屋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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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30 17: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逗你娃耍的,你三叔自认在前,你娃自认再后,你的自认就推翻了你三叔的,懂吗?假老练!

  哈哈,庭中花香对你此帖的三个点评很精采,现引在下面


  1.见过不要脸的,却没有见过这么不要脸的!你一女的公开在论坛上“逗”男的,我!你这恬不知耻的东西!

  2.哈哈,你归去来兮sc为什么要连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的如此去“逗”男楼主  

  3.问你脸皮几多厚,万里长城无尽头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31 00: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许从客观上讲,楼主主张房屋属其父一人所有是事实,但从楼主本人出具的申请,却从证据上推翻了这一事实, ...

  既然如此,那我下面仅用一个证据即可推翻法院判决

  在我的房屋“确认之诉”中,对方当事人在本案的主张是“原告的父亲王泽膏和被告的父亲王述槐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成都市青龙正街9号附1号房屋.1950年登记时用王述槐一人的名字”.由此可知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房子是否是“两人合买”、“房产证登记”是否真实的问题。

  对方当事人对此主张提出的主要证据
是我按三叔建议写的[申请],而成都中院是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判决的.

  因此我们还用不着法定证据房产证,仅用《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一个证据,再加上法院对该《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的认定,就足以推翻原判决了.

  下面我对《申请》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证据作了如下四个具体的分析对比.


 
 1、真实性对比:



  ①对我们在《申请》中表示“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这个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可见连主审法官都不得不承认我们是“听说的”.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判决对我们通过那个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没作具体说明、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二是 “听说的”难道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原始档案登记资料,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专门盖有“资料专用章”对其真实性予以了证明.

  ②该《申请》四个人的签名明显是王廷中一人签的,另有三人均未亲自签名,王振华、王廷香由于不在乐至工作,王廷中写该申请时他们根本不知情,因此该申请未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就连二审判决都不得不承认“《申请》的内容及四人签名均系王廷中一人所写”.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产权登记薄是三叔本人作为产权代理人亲自去办理的,既签了字,还盖了章,三叔的后人也对该证据也明确表示了“无异议”,也就是包括三叔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都确认了三叔只是代理人而不是共有人.


  2.合法性的对比: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对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

  该申请未依法登记,用该[申请]来主张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利肯定没有法律效力的。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正是依法进行了登记的合法凭证。

  ②该[申请]是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我们暂不说该申请其它任何不合法的地方,对方当事人用该申请主张权利、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应该在20年诉讼时效以内,而该申请到现在巳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限了,自然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也就不予保护了。

  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产权登记薄是法定证据,在《物权法》里其法律效力比房产证还高.

  3.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上的对比:

  该[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这两个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


  4.法院庭审质证情况对比:

  我们在庭审质证时对该《申请》签名不真实、超过20年诉讼时效等提出了真实性、合法性的疑义

  而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而这两个案子的对方当事人都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通过以上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最高法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庭审质证4个方面的分析对比,我想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该[申请]的证明力是根本不能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相比的,因此,成都中院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非常错误的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5154024.jpg

http://www.fyfz.cn/blog/wangtingzhong/20102795726.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发表于 2011-11-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看了半天没明白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决不小看人 发表于 2011-11-1 16: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么看了半天没明白哟。



  呵呵,那你就再仔细看一看吧!


       在我这个房屋确权民事案子中:

  1. 我们所提供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是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

  2. 这两个证据明确表明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

  3. 这两个证据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专门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

  4.  法院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5. 三叔王泽膏在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资料中,其本人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

  6. 在我们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撤消、且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在本房屋确权民事判决中认定该房屋是我们父亲和三叔合买的,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

      就凭以上内容,我们国家任何一个不懂法律的成年人都会知道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028hmj3dj1ghnpj38d4.jpg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125ptjafjiv0ttooxjv.jpg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335hhmxkikklkhiz56m.jpg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2/202405ws4a50kh0kwk50ja.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


 还是根本就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发表于 2011-11-3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眼花缭乱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公然枉法裁判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道德法庭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先审第一个问题

  在我的房屋确认之诉中对我们提供的法定证据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簿,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其明确表示了“无异议”,那你张俊、张争为什么又不采用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二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
   但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内容不真实,法院判决在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承认我们是“听说的”的情况下;
   在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下;

  在法院判决承认《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试问,你张俊、张争什么要采信这具有如此多瑕疵的证据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三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强制性規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张俊、张争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你张俊、张争难道还具备一丁点儿法官素质:@:@:@

发表于 2011-11-5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完全认识反了,坚决支持两级法院的公正正义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四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申请》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张俊、张争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张俊、张争难道还具备一丁点儿法官素质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30/085632tcpgedjwv66zov2c.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1-6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五个问题:

  我们在本房屋确权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而二审法官张争毫无道理的“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在此质问二审法官张争,你为什么又“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六个问题:

  在本房屋确权案一审诉讼中,证人王元珍未参加庭审质证,我们在2005年7月1日一审判决之后8月9日主动找到证人王元珍进行质询并制作了一份《王元珍证言的公证书》,但二审主审法官张争竟公然颠倒时空以这份公证书“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而不采用,由此可见本案法院判决是何等的荒谬

  你张争这可是创造了古今中外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七个问题:

  在本房屋确权案一审诉讼中,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王泽膏简历》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所要求必需的外在形式条件,且在其内容中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但就是这个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毫无任何关联性的证据却被一审法官张俊采信作为主要证据荒谬的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一审法官张俊,你看一下本证据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了吗:@:@:@





   http://img.mala.cn/forum/201107/01/1403361byw3pqpyqyng77l.jpg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道德法庭完全是“以事实依据,以法律准绳进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枉法裁判证据展示质证,再通过道德法庭公开开庭张俊、张争进行的七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确权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确权案原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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