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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再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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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九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十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十一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采信证椐的原文三,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问题. 

  诉争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在本案被采用,且七中育才学校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因确权判决被采用,而法院在确权判决中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综合①②可以得出本案实体判决问题之三


    【三】对本拆迁案、房屋确认案包括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在内、以及这两个案子所有对方当事人均已认可了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但本案法院最后判决时却对这两个法定证据没有采用


----------违背法律规定、出尔反尔、自巳抽自巳的耳光!!!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十二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称,2004年2月24日,七中育才学校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拆迁了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并将安置费付给了第三人王廷聪、王哓辉。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属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王述槐,王述槐及其妻已死亡,王述槐的另一继承人放弃继承。七中育才学校发放拆迁安置费的对象错误,侵害了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支付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拆迁安置费442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段内容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都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法院张俊、杜渝居然不顾我们以上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四】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什么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反而非所的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本道德法庭公开开庭魏要武、张俊、杜渝进行的十二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拆迁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拆迁案原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如果你们不服本判决请在本判决作出的两个月之内到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公开进行自我辩解,按照四川省高院《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之规定来说,那也是你们应尽之责!请务必切实履行你们的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

发表于 2012-4-28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4-2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4-2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这是在给中国的法官丢脸!:@:@:@

发表于 2012-4-30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5-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张俊、杜渝这是在给中国的法官丢脸!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这是在给中国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5-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2-8 11:35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存在的其它问题在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这封信中还未提及。

    比如说,我们还对本房屋确权案枉法裁判证据一共搞了七个,下面我将逐一揭露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一


   在本房屋确认之诉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
“无异议”.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2/wangtingzhong_141234.jpg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2/wangtingzhong_141577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5-2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二

  在本房屋确认之诉案中,我们还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诉争房屋的原始档案登记薄资料是三叔亲自去办的

  三叔在该原始档案登记薄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
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
“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之规定,

  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该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三叔本人亲自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这个“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主审法官最后在判决中反而却认定“该房屋应属我父亲和三叔二人共有财产”这是何等的荒谬啊!

  试问,法院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那你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还有什么理由不采用该证据呢?!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2/0/wangtingzhong_9424815.jpg

发表于 2012-5-3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2-5-3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三
  
  在本房屋权属纠纷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我于1985年按三叔来信要求所写的一个申请.而成都中院是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判决的.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我们提出,我们还不说该申请其它很多不合法的地方,单从诉讼时效来说,对方当事人用该申请主张权利,应该在《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

  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3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自然也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也就不予保护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

  然而本案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竟在判决中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有法不依,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却要自已去制造一条“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这可是故意有法不依、任意歪曲法律


http://wangtingzhong.fyfz.cn/Blogers/pics//2010/6/1/wangtingzhong_026373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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