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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一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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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八个问题:

   拆迁案2004年9月9日立案,2005年5月24日“中止本案诉讼”后,另一房屋确权民事案件于2005年11月17日审结,而本案是于2006年8月3日恢复审理并于同月22日作出判决的,共用9个月零5天,如果加上“本案中止诉讼”之前用的8个半月时间,也就是本案仅一审审理时间就长达17个月零20天,严重超过了民诉法有关审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明确规定

  本案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你们为什么要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2-3-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看到是没用的,希望贺书记看到才是有用的,帖子是看了,会支持楼主到底,老百姓永远是支持老百姓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叶987 发表于 2012-3-6 15: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看到是没用的,希望贺书记看到才是有用的,帖子是看了,会支持楼主到底,老百姓永远是支持老百姓的。

  呵呵,我是向中央纪委贺书记直接进行举报的,相信他会看到并会解决的,因为我举报的内容涉及到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不纠正是会遗臭万年的

  谢谢您的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以上开庭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理程序正当八个问题下面接着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判行为规范四个实质性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以上开庭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理程序正当八个问题下面接着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判行为规范四个实质性问题

   现审第九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十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连回了两帖,怎么没见发出来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十一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采信证椐的原文三,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问题. 

  诉争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在本案被采用,且七中育才学校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因确权判决被采用,而法院在确权判决中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综合①②可以得出本案实体判决问题之三


    【三】对本拆迁案、房屋确认案包括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在内、以及这两个案子所有对方当事人均已认可了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但本案法院最后判决时却对这两个法定证据没有采用


----------违背法律规定、出尔反尔、自巳抽自巳的耳光!!!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十二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称,2004年2月24日,七中育才学校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拆迁了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并将安置费付给了第三人王廷聪、王哓辉。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属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王述槐,王述槐及其妻已死亡,王述槐的另一继承人放弃继承。七中育才学校发放拆迁安置费的对象错误,侵害了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支付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拆迁安置费442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段内容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都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法院张俊、杜渝居然不顾我们以上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四】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什么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反而非所的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发表于 2012-3-7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子的都发表一下看法

发表于 2012-3-7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额。。提交上去了没?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okseoer 发表于 2012-3-7 14: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额。。提交上去了没?

     谢谢!举报早巳提交上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中纪委贺国强书记的举报信只是揭露了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存在的其它问题在致中纪委贺国强书记的举报信中还未提及

发表于 2012-3-7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逼急了就打这些电话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010-68579889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邮编:100859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010-68508738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010-63984662   
中央电视台《面对面》 : 010-63984655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010-68579889转198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010-68579889-166
安徽第一时间24小时新闻热线话:0551—3416060  3658080帮女郎  
凤凰台总机 010-68977288   
人民日报新闻线索:010-65368383      
解放日报新闻热线:8621-63523600   
新华社新闻热线010-63073111/3222      010-63076206        010-63074267   
中组部反映违反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举报: 电话:区号+12380   
高 检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 电话:010-68650468    010-65252000      
高 检群众举报职务犯罪 电话:010-65252000 邮箱:cyjb@spp.gov.cn" target="_blank">cyjb@spp.gov.cn   
高 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举报 电话:010-68650468      
国家发改委教育乱收费举报 电话:010-68502937    010-66096145    0371-5900737    0371-5959578   
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举报:010-68501111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010-68304532  
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010-65204333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矿产法律热线:16829999   
国土资源部全国建设系统服务热线:12319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举报:010-63205050      
公安部扫黄打非举报电话:010-65254722   
农业部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举报电话:010-64192512      
农业部 农业部种子案件举报电话:010-64192079、64194511      
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010-68573311转88123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混世魔王第二代 发表于 2012-3-7 21: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美女 :) 围观也是一种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nzghgz 发表于 2012-3-7 21: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被逼急了就打这些电话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010-68579889北京复兴路11号中央电视台邮编:1008 ...

    呵呵,这些电话号码很适用的。谢谢您的收集!:)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中纪委贺国强书记的举报信只是揭露了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存在的其它问题在致中纪委贺国强书记的举报信中还未提及



        比如,我们在房屋确权案中曾经揭示了以下8个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我们在房屋确权案中曾经揭示了以下8个问题

    1.  在本案中,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

  对我们提供的房产证,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

  该房产证都应该被采信作为诉争房屋权属的依据,而却没有采信,这很明显是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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