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半天都没看出个所以然!楼主圣明!
随便提一下,你对产权证效力的理解与法律规定有偏差。产权证只是物权的推定,但有事实证明该物权确有其他共有人或该物属他人所有,民事判决是可以推翻这一物权登记的。详见《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样的判例在全国各级法院审判中屡见不鲜。至于房产证是不是物权的唯一凭证之说,我看你基本没啥法律素养。90年代出台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的“唯一”早被《物权法》否定掉了,何况这个还是一个下位法。
随便提一下,产权证具有很强的对外效力,但只针对第三人。但可惜的是,这个证对实际产权人和内部共有人是没什么效力的,比方说实际产权人和名义产权人之争,比方说夫妻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类案件,法院只要查明事实,都将产权确认给实际产权人或共有人,实际产权人或共有人拿着判决书可以直接去房管部门做变更登记了。因此,不能说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这个房子事实上就一定归谁所有。
再随便提一下:有理说理,你这样叫嚣只能说明你理亏!你们重庆的两级法院的法官的水平不会不如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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