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27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主帖有那一点违反了社区规定,你应该说出该删的具体理由来,不能蛮不讲理!赞同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美丽说 发表于 2011-10-27 14: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主帖有那一点违反了社区规定,你应该说出该删的具体理由来,不能蛮不讲理!

     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不服,从2008年4月8日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而高院公然剥夺我们依法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而以“从2008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为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明确规定毫无任何法律依据拒收申诉材料.


  下面我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明确规定对相关法官文霁逐条进行质询!!!


  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程序问题,而申请再审的程序问题都是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的,请看以下相关具体规定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你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明确规定应该受到道德法庭遣责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8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不服,从2008年4月8日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而高院公然剥夺我们依法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而以“从2008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为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明确规定毫无任何法律依据拒收申诉材料.

  下面我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明确规定对相关法官文霁逐条进行质询!!!


  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程序问题,而申请再审的程序问题都是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的,请看以下相关具体规定


  1……

  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我们申请再审只经过成都中院这一级法院驳回,你为什么又不依法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9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不服,从2008年4月8日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而高院公然剥夺我们依法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而以“从2008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为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明确规定毫无任何法律依据拒收申诉材料.

  下面我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明确规定对相关法官文霁逐条进行质询!!!


  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程序问题,而申请再审的程序问题都是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的,请看以下相关具体规定


  1……

  2.……


  3.……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8条明确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我们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你为什么又不依法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9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在我们对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这个过程中,你文霁有以下违法违纪的具体事实:

  我们于2008年4月8日递交申请再审资料,而你文霁竟然“从今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借口,拒不接收我们申请再审的资料;
  文霁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的明确规定;
  文霁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的明确规定;
  文霁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的明确规定,对我们这个只经过中院这一级法院驳回申诉案件应该受理不予受理
  文霁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8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明确规定,对我们这个按此规定应该受理申请再审不予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0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文霁违法违纪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1-10-3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这样的胎神,省法院是给他解释不清的,因为他理解能力有问题,坚决支持省法院的正确做法!

发表于 2011-10-30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0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30 17: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楼主这样的胎神,省法院是给他解释不清的,因为他理解能力有问题,坚决支持省法院的正确做法!

  呵呵,四川高院《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是其自订的规定,可是省高院法官连其自定的规定也不遵守,根本不敢出来为当事人解惑答疑


  而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又有哪个法官能解释清楚

发表于 2011-10-31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没有法官解释不清楚,而是楼主听下听不听得懂,或者故意听不懂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网点 发表于 2011-10-30 17: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围观!


    谢谢围观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31 0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没有法官解释不清楚,而是楼主听下听不听得懂,或者故意听不懂的问题!

  哈哈,你又在打胡乱说胡搅蛮缠了,根本没有一个法官敢来解惑答疑,又怎么能够扯上“听不听得懂”问题?!


  你难道真的不怕天打雷劈?!

发表于 2011-11-1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像发这种神经贴的人,该送去疯人院治疗治疗,别把网络搞得污气八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1-1 01: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像发这种神经贴的人,该送去疯人院治疗治疗,别把网络搞得污气八糟!

  你说这是神经贴那应该说出理由来!而我说你发的帖子流氓帖,我却可以说出明确的理由


  “逗你娃耍的,……,懂吗?假老练!”这就是你归去来兮sc2011-10-30 17:09 针对我发的一个流氓帖,现分析如下:


  1.一女的公开在论坛上“逗”我这个男的你这恬不知耻东西

  2.我是爷爷级别的人,孙子都上小学好几年了,你就是“耍”流氓要“逗”男人也应该去“逗”一个“娃”字辈的年轻人!

  3.我是一个坐怀不乱的老年人,不管你归去来兮sc如何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的“逗”我,我都不会与你这个女流氓“耍”的!

发表于 2011-11-1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瓜娃子,想钱想疯了吧?再吼再闹也起不了作用,钱仍然吼不到手!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1-1 12: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瓜娃子,想钱想疯了吧?再吼再闹也起不了作用,钱仍然吼不到手!

  女流氓虽然我多次表示过不缺钱用,但不管你归去来兮sc如何来“逗”我,我都不会与你这个女流氓“耍”的,所以我不会上当、你不要打我钱的主意!:)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在我们对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这个过程中,你文霁有以下违法违纪的具体事实:


  我们于2008年4月8日递交申请再审资料,而你文霁竟然“从今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借口,拒不接收我们申请再审的资料;
  文霁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的明确规定;
  文霁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的明确规定;
  文霁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的明确规定,对我们这个只经过中院这一级法院驳回申诉案件应该受理不予受理
  文霁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8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明确规定,对我们这个按此规定应该受理申请再审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文霁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文霁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文霁违法违纪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1-11-3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疯了!彻底疯了!己经歇斯底里了!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