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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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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时光倒流,法院判决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发表于 2011-10-19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讲清楚明白了再吼就没意思了哈!相信网民都是通情达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让时光倒流回去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依据吗?


  显然不能!!!




  而这显然不能违背的自然规律却被本案法院判决打破了,这绝对创造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时光倒流,法院判决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这创造了吉尼斯世界错案纪录

发表于 2011-10-19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1-10-1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当然是觉得你疯得好笑了,你这一狂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9 15: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你笑什么呢?难道你是因为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各朝各代的荒谬奇迹、会破吉尼斯世界错案纪录遗臭万年高兴?!



  问你脸皮有多厚?万里长城无尽头!我,你这个不要脸的东西  
  

发表于 2011-10-19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归去来兮sc 的帖子

球大爷喊你写申请要求变更产权,一切都是你自找的,40多万泡汤了,活该!

发表于 2011-10-19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其他姊妹该喊你赔起,瓜娃子!

发表于 2011-10-19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写申请要求变更产权,还找单位签章证明,40多万不就属于你了?真是可怜、可气又可恨!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吗???

  你在本拆迁案居然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你还有一点职业道德吗?你具备一个普通律师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素质吗?

  你连如此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懂还有脸自称律师!!!




  而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居然也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对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发表于 2011-10-19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都是别人的了,还闹个铲铲啊,有意思吗?

发表于 2011-10-20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指责人律师更无道理!典型的把冬瓜莫法,按倒葫芦刨!

发表于 2011-10-20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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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aidefeagxian 发表于 2011-10-20 00: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我说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整个资料都在此明明白白的摆起,还用得着专门收集?!:P:P:P




  你这个一点技术含量也没有能吓唬谁?!:D





发表于 2011-10-2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出个所以然来。: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尚品生活 发表于 2011-10-20 10: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看出个所以然来。

  让时光倒流,法院判决竟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公理


  谢谢你关注本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时光倒流,法院判决竟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泊公理



  如果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将来被撤消了法官资格难道我们就可以据此否认它们现在就不是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发生的来龙去脉


  我父亲于1948年12月12日在成都青龙正亍买的房子,以他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们父亲在该房居住了一段时间后,搬回了乐至县,搬回乐至的原因是我大妈(我父亲娶了两房)一直住在乐至,搬下去后全家可以住在一起。

  后该房交由三叔一家居住,三叔家最早入住的时间是1953年3月7日(此具体时间系来源于户口复印件).

  1958年我父亲委托三叔(委托信均在,三叔后人承认了该信的真实性)卖掉一部份,三叔作为代理人,亲自去帮我父亲办理了《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领取了剩余房屋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

  1960、62年我们的父母亲先后病故,我们四姐弟一直住在乐至,是三叔替我们保管卖了我父亲在成都部份房子的钱,并每月按时寄15元钱回乐至作为我们的部份生活费,这是我们四姐弟及三叔后人都明确认可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对三叔感谢不尽,所以我们的房子一直由三叔居住.

  1985年4月18日三叔给我们四姐弟来信说成都换房产证,要我们写申请办理.由于对三叔帮助过我们感谢不尽,并对他老人家的话言听计从,所以我没有按三叔来信中所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而是根据三叔来信所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了一个申请.由于该申请既不合法又不真实,因此20多年一直依法办理不了产权变更登记。

  三叔在要我们写申请的信中就明确表示王廷聪只是暂住:“我想现在除廷聪一人外各自都分有住房,如果廷聪结婚后也可能分到单位房子,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至于今后何人来住那看工作调动而定,否则作为今后各自回成都的一处落脚点,但不知你们意见如何?”.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看在三叔帮助照看过我们的份上,即使三叔死后,我们也没有把房子收回来而一直由王廷聪居住.如果算租金的话,早巳超过十万了!

  妹妹曾对此提出异议,我当时的回答是:“房产证是我父亲的,王廷聪只是在里面住一下,不可能把我们的房子变成她的!王廷聪本来又最穷,看在三叔的面子上,我又怎么好把她撵出去呢?”

  但想不到王廷聪在2004年该房屋拆迁时,不通知我们,想霸占我们的房屋,故用我按三叔建议写的[申请]伙同拆迁办勾结,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假证据“情况说明”,冒领拆迁补偿金.(为此事王晓辉还曾被抓过)

  从王廷聪出具的假证据“情况说明”和“承诺书”(见附图)可以得出王廷聪既是文盲又是法盲,其法盲的程度甚至达到难以想象的程度,不但将该拆迁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我们排斥了,而且还将她的亲姐姐王廷健、亲哥哥王廷僚也排斥了.

  对此行为,就连其亲姐姐王廷健都不得不亲笔承认“我妹妹王廷聪为了独吞青龙正亍9号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竟私自出具‘只有她一人继承父亲房屋’的假证明,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七中育才学校于2004年4月20日违法与王廷聪、王晓辉签订拆迁协议并结清了补偿金.为此我们于2004年9月9日将七中育才学校起诉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而拆迁案一审却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一次而严重违反程序“未审先裁”而于2005年5月24号作出的裁定,要以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2005年5月23日才起诉并于2005年11月17日才判决的确权案结果,去作为成都七中育才学校2004年4月20日以前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是安置对象正确的依据.

  这样的裁定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

  ●这就是本案的来龙去脉,我们还暂不说法理,仅从情理、常识上来说,本案判决就是非常错误的



http://upfile.kdnet.net/UploadFile/2009-10/2009102133958586.jpg


http://upfile.kdnet.net/UploadFile/2009-10/200910213410384.jpg

发表于 2011-10-2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征地拆迁权真法假
权                           政
力                           策
钱                           法
财                           律
威                           全
是                           是
真                           假
强                           弱
势                           势
逍                           遭
遥                           殃



                                      陸大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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