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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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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房屋属于对方所有,楼主还争啥呢?   即使七中当初把拆迁款给你,现在对方不一样可以让你返还拆迁款,因为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    既然不属于自己的,争来争去还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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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即使当初七中把拆迁款给你,现在你不一样要退还别人,因为房屋不属于你的。  除非,你得到钱就躲或耍赖不退。哈哈,不知楼主是不是这么想的:lol,怪不得纠结没把钱给你。别人已经说了,房子是别人的,即使钱得到了你也要退。

发表于 2011-10-1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房屋属于对方所有,楼主还争啥呢?   即使七中当初把拆迁款给你,现在对方不一样可以让你返还拆迁款,因为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    既然不属于自己的,争来争去还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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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即使当初七中把拆迁款给你,现在你不一样要退还别人,因为房屋不属于你的。  除非,你得到钱就躲或耍赖不退。哈哈,不知楼主是不是这么想的:lol,怪不得纠结没把钱给你。别人已经说了,房子是别人的,即使钱得到了你也要退。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dfdfgh 发表于 2011-10-18 00: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房屋属于对方所有,楼主还争啥呢?   即使七中当初把拆迁款给你,现在对方不一样可以让你返还拆迁款,因 ...

     在本房屋拆迁案中:

  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

  该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登记内容完全一致,其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我父亲一人

  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在法院判决里都对该房产证和产权登记薄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

  我们的房产证和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依法定程序被撤消



  这种情况下,房屋又怎能属于对方所有?!

发表于 2011-10-18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个二百五,一直在强词夺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而本案主审法官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张俊、成都中院杜渝居然违背常识对此证据予以了采信,这简直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




  尽管本案判决如此荒谬,但我认为还不能达到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这样的程度!

发表于 2011-10-1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就一吃烂钱的主,别想钱想出精神病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8 07: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真是个二百五,一直在强词夺理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

  你作为本案枉法裁判者被我揭露了真象,便恼羞成怒公开不要脸,本主题中打胡乱说、不讲法理、胡搅蛮缠,必遭
天打雷劈




  其实我在此揭露的案子都是尔等假借三级法院名义进行枉法裁判的,这全都是事实!这些都是尔等公然三级法院抹黑的罪证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而本案主审法官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张俊、成都中院杜渝居然违背常识对此证据予以了采信,这简直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



  尽管本案判决如此荒谬,但我认为还不能达到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这样的程度!





  下面我就要开始证明本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发表于 2011-10-1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举例说明,比如夫妻离婚得到了离婚证,即使原来的结婚证未收回或未宣布作废,你说那结婚证还有效力吗?   

同理,本案也是如此,法院的确权判决已经确认房屋属于别人所有,你的房产证还有效力吗?  这么浅显的道理都不明白,胡扯啊。  我作为一个旁观者都看不惯了

发表于 2011-10-18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renjianzengqi 发表于 2011-10-18 22: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举例说明,比如夫妻离婚得到了离婚证,即使原来的结婚证未收回或未宣布作废,你说那结婚证还有效力吗?     ...

你举的这个例是错误的,如果出现你举例的这种情况,那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就不会在法院判决里对该房产证和产权登记薄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了。

发表于 2011-10-19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性,只是表示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不是伪造的,与现在是否有效是两回事。这些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懂,还到处唱。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提供本拆迁案法院判决的原文来证明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本院认为,一、因生效的(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中所确权的房屋即为本案所涉的被拆迁房,且该生效判决确认所涉本案的被拆迁房(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属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将该判决作为证据采信,并无不当。至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认为“(2005)成民终字笫1929号民事判决作出的时间与本案所涉的拆迁房屋被拆迁时间无任何关系,判决中确认的本案所涉的拆迁房屋的权利人与拆迁时该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不符,生效判决作出的依据不符合当时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规定,生效判决审查认定的事实超出法院审查认定的范围”的问题,非本案审理的范围。二、虽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但因(2005)成民终字笫1929号生效民事判决对此房屋的产权重新进行了确认,并将该拆迁房屋确认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故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以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上裁明的房屋所有权为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为由,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至于拆迁安置时,七中育才学校如何进行审查,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发表于 2011-10-1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举例说明,比如夫妻离婚得到了离婚证,即使原来的结婚证未收回或未宣布作废,你说那结婚证还有效力吗?   

同理,本案也是如此,法院的确权判决已经确认房屋属于别人所有,你的房产证还有效力吗?  这么浅显的道理都不明白,胡扯啊。  我作为一个旁观者都看不惯了------------------------------------------------------------------



这例举得太形象了,道理是一样的哈。楼主理屈了吧。

我虽然不懂法律,但懂理,这意思都懂了。楼主这么闹,我觉得没有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举例说明,比如夫妻离婚得到了离婚证,即使原来的结婚证未收回或未宣布作废,你说那结婚证还有效力吗?   

同理,本案也是如此,法院的确权判决已经确认房屋属于别人所有,你的房产证还有效力吗?  这么浅显的道理都不明白,胡扯啊。  我作为一个旁观者都看不惯了------------------------------------------------------------------
这例举得太形象了,道理是一样的哈。楼主理屈了吧。

我虽然不懂法律,但懂理,这意思都懂了。楼主这么闹,我觉得没有道理。


呵呵,那我就用你举的这个例子回复你:
夫妻离婚得到了离婚证只能证明现在的情况,绝不能用该离婚证去否认以前是夫妻关系。

我已经开始证明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你看后就会明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提供本拆迁案法院判决的原文来证明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本院认为,一、因生效的(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中所确权的房屋即为本案所涉的被拆迁房,且该生效判决确认所涉本案的被拆迁房(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属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将该判决作为证据采信,并无不当。至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认为“(2005)成民终字笫1929号民事判决作出的时间与本案所涉的拆迁房屋被拆迁时间无任何关系,判决中确认的本案所涉的拆迁房屋的权利人与拆迁时该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不符,生效判决作出的依据不符合当时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规定,生效判决审查认定的事实超出法院审查认定的范围”的问题,非本案审理的范围。二、虽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但因(2005)成民终字笫1929号生效民事判决对此房屋的产权重新进行了确认,并将该拆迁房屋确认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故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以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上裁明的房屋所有权为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为由,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至于拆迁安置时,七中育才学校如何进行审查,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七中育才学校是在2004年4月20日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巳经说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这个证据“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发表于 2011-10-19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产权归属是因法律行为发生时就客观上决定了产权人,只是发生权属争议后由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确认,并非因法院判决才改变了产权所有人, 其实判与不判都是属于客观产权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让时光倒流回去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依据吗?


  显然不能!!!

发表于 2011-10-19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七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自行判断确定房屋产权人(即合格被 拆迁人),与法院判决确定的产权人一致,正好说明成都七中处理正确。 相反,如果七中机械理解只认房产 证,在本案中刚好是错误!

发表于 2011-10-19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的房屋争议诉讼是确认之诉,不是变更之诉,两种诉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楼主把确认理解成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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